政府采購需求編制常見問題分析
2025年08月27日 09:3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劉毅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規定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府采購政策和國家有關規定,采購需求應當清楚明了、表述規范、含義準確。22號文施行4年來,仍有一些問題出現,如采購需求沒有準確確定特定資格條件,錯誤確定采購標的所屬行業,采購需求不明確、不具體、不規范、不嚴謹等諸多問題,在實踐中經常引發各種爭議,甚至導致因采購需求存在重大缺陷或歧義而導致采購失敗。筆者結合一線實踐,通過具體真實案例,對在采購需求編制中存在的常見問題作粗淺分析。
資格條件不正確、不匹配
一是資格條件要求供應商提供其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注冊備案的資料等。如因物業項目涉及安保內容而要求其具有保安服務許可證,外地的保安服務公司要提供其在項目所在市公安機關備案的資料,筆者認為,這明顯違反《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
二是設定的資質等級超出項目所需的最低資質等級要求,或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某施工項目招標,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承包工程范圍,采購需求卻要求供應商應具備一級及以上資質,或者在評標辦法中將一級及以上資質作為加分條件。又如某出版物印刷服務項目設定的特定資格條件為供應商應具有《印刷經營許可證》,但沒有明確許可范圍中要包括出版物印刷。
三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設置不準確。如一些法律服務、司法鑒定服務、體檢服務采購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筆者認為,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機構屬司法機關登記的主體,非企業主體,大多數體檢醫院也屬于事業單位,上述項目如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無法確保充分競爭,影響采購目標實現。
四是在聯合體可以參與的政府采購項目中,資格要求設置不明確。有特定資格要求的且又允許聯合體投標的項目,沒有明確是聯合體成員均應滿足供應商特定資格條件,還是聯合體成員應具備與聯合協議約定的專業分工相對應的特定資格條件。
采購需求不科學、不合理
一是未依法設定價格分。如某貨物公開招標價格分占28%,某家具公開招標規定基準價取所有有效報價的平均價作為基準價,某服務項目采用磋商價格分設為32分,采用固定價的又將價格作為評分因素……這些都明顯違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二是采購方式濫用。如通用的作業本采購采用了競爭性磋商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和采購需求,筆者認為應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三是未落實節能環保政策。如采購標的屬于國家規定的優先、強制采購范圍的,但采購文件未依法體現優先、強制采購。如采購家具、電腦等未落實節能、環保相關優先和強制采購政策,或者錯誤將不是強制節能產品的采購標的強制性采購節能產品。另外,還有服務采購項目中涉及配套的貨物(產權歸采購人所有的)未執行節能環保政策。
四是未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如采購文件中未明確對監獄和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優先采購政策;對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項目,沒有明確對小微企業的價格扣除;標的對應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所屬行業錯誤,影響中小企業政策落實,如將印刷服務、保險服務確定為其他未列明行業,將城鎮垃圾清掃服務、食材配送服務確定為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將紙質圖書采購確定為工業等。
五是未執行國家強制性要求。如某醫院后勤服務采購需求將電工應具有的電工操作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具有的職業資格證書沒有作為實質性要求,而是作為了評分因素。
采購需求不明確、不具體
一是采購需求要求過于寬泛。如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提供的設備系統能夠滿足對接采購人現有的平臺系統,但未明確現有平臺系統的相關技術參數指標,供應商無法確定是否滿足或無法預估所投產品接入平臺的費用。又如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具備注冊建造師證書、高級職稱,但未明確具體專業。
二是應納入采購需求的卻未納入。臺式電腦或服務器采購未將CPU、操作系統符合安全可靠測評要求納入采購需求。未明確標的需執行的國家或行業標準,或采購需求中載明的標準出現過期或失效。采購需求未明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或將實質性要求本身又作為評審因素。非單一貨物采購未明確核心產品,要求提供樣品的,但未在采購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的制作標準和評審要求,或要求中標后提供樣品檢驗、樣機演示,檢驗或演示不通過的不簽訂合同。
三是采購需求未明確時間要求、驗收標準。工程項目未明確缺陷責任期,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收取沒有法律依據的質保金,商務要求不準確、不合理,如未明確交貨地點、付款條件,一采3年項目未明確預算年度,交貨時間未明確是30日還是30個工作日,合同履約期限設置明顯不合理等。如某項目7月25日開標,采購文件規定合同履行期限為當年7月27日前完成安裝、調試,達到交付使用。
采購需求存在差別歧視內容
采購需求存在差別歧視內容,屬于財政部門“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內容。
如將特定行業、特定行政區域(單位)、特定金額的業績獎項設為評審因素。某物業服務采購項目要求投標人具有1個銀行的物業管理服務業績得3分。某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采購,建設內容以渠系、渠道建設等水利工程建設內容為主,類似業績要求投標人應具備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類似業績,不接受水利工程類似業績。某審計服務采購項目要求投標人每承擔1個投資額3億元及以上工程造價審計或審核業績的項目得4分。
檢測報告指定檢測機構、檢測時限、送檢形式。如某家具項目采購,要求提供由省級及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2024年11月至招標文件發布之日前,符合國家標準的家具成品抽樣檢驗報告,有的得2分。
將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或服務質量無關的人員、資質、榮譽、專利等設為評分因素(如重合同守信用單位、知名品牌企業、優秀供應商、AAA級信用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人力資源服務3A級證書、市場銷量排名、5A級售后服務體系等)。如某采購文件評分標準將“所投產品生產企業獲得中國節能減排企業”作為加分項,后經投訴處理,認定該評審因素與投標人履約能力沒有直接關系,與產品質量也不相關。再如某大學實訓中心配套設施采購文件規定“投標企業連續4年獲得SEFA認證得2分”。還有某物業項目招標時就要求供應商具有一定數量的在職人員,甚至要求提供社保或勞動合同,這意味著新成立企業、中小企業可能失去競爭力。此外還有評審因素未細化量化,如服務方案采用“優、良、中、差”,使用針對性強、操作性強等沒有具體判斷標準的表述或使用橫向比較。
筆者認為,以上這些都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表述不規范、不嚴謹
業績佐證材料要求不規范、不嚴謹。如某紀念館修繕工程,要求供應商提供近3年以來的類似業績,每提供一個得2分,本項最多得6分,提供中標(成交)通知書或合同及履約驗收資料。
近3年到底是多久以來?類似業績是指什么?是提供中標(成交)通知書、合同和履約驗收資料,還是中標(成交)通知書和履約驗收資料?業績時間以什么時間為準?筆者認為,可修改為:自2021年1月1日以來,供應商每提供一個類似業績得2分,最高得6分。①提供施工合同復印件和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業績認定時間是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②類似項目是指建筑物修繕類工程項目。
人員團隊評審因素不規范不嚴謹。如某項目要求配置電力類、綠化類的專業技術人員并提供相應職稱證書,每有一個得2分,本項共計6分。到底是每有一類上述人員就得2分?還是每配置一個上述職稱的人員就得2分?人員是否允許重復計分?筆者認為,可修改為:每有一類人員得2分,本項共計6分,人員不重復計分。另外,還要注意的是,對于人員團隊類的采購需求,還要明確是提供職稱證書(如中級會計師),職業資格證書(如注冊會計師),還是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如養老護理員)。
總之,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要加強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研究,開展好采購需求調查,做實采購需求審查,不斷提高采購需求確定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作者單位:四川省儀隴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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