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發布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常見評審錯誤案例分析第一期公告
2025年10月17日 10:32 來源:湖南省財政廳 【打印】 
近期,政府采購監督檢查發現,部分評審專家存在未按采購文件評審、超出職責范圍評審、符合性審查錯誤、應回避未回避等違法違規行為。為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管理,規范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現發布評審專家常見評審錯誤案例分析。采購人、代理機構要規范編制采購文件,不斷提升編制水平。廣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要嚴格遵守“客觀、公正、審慎”原則,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政策法規學習,舉一反三,不斷提升執業水平,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案例一: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評審
關鍵字:最低評標價法/評標結果排序
基本案情:某單位物業管理服務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5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其中4家通過資格性審查。該項目招標文件明確要求需22人提供服務,評審委員會按照長沙最低工資標準和社保繳納最低基數,核算出最低成本84萬元,但最低投標報價的A公司僅82萬多,認為其不宜成為中標人,將其排在第四名,并以此確定最終排名,簽署評標報告。
案例要點:該項目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審委員會未按照評審價格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評標結果,屬于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方法評審的情形。
相關依據: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案例二:評審專家對供應商中小企業劃型結論錯誤
關鍵字:符合性審查/中小企業劃型標準
基本案情:某物流服務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采購人對參與投標的A、B、C三家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三家供應商均提供了中小企業聲明函,均通過了資格審查。但在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供應商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聲明其為小型企業,但注明的營業收入不符合《中小企業聲明函》模板中相關說明的規定,認為不屬于中小企業,要求A公司進行澄清。A公司進行相關說明,評標委員會未予認可。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提交了國家統計局《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等依據和復核建議,評標委員會也未認可,認定A公司投標無效,導致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足3家,該項目被廢標。
經核查,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中的人員、營業收入、劃型結論,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屬于交通運輸業的小型企業。評審專家對A公司做出了錯誤的劃型結論。
案例要點:
1.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對投標人資格條件設置不一致。該項目公開招標公告中,投標人的資格要求設有“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條件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但在招標文件第4頁投標人的資格要求中未將“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列為資格條件。招標文件“第二章”中規定“本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和“采購項目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如投標人為非中小企業,其投標無效”。專家根據符合性審查第6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投標無效情形”,認為對《中小企業聲明函》的審查屬于符合性審查內容,并進行符合性審查。在貨物和服務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中,資格證明文件屬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而非評審專家對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的審查內容。由于該項目招標文件編寫不規范,使得“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是資格條件還是符合性條件存在分歧,導致專家對本應為資格性審查的內容開展符合性審查。
2.采購人在《中小企業聲明函》模板中自行引用了不完整的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誤導了評審專家。在招標文件載明的中小企業聲明格式,對中、小、微企業認定標準進行了說明:1)從業人員300人(含)至1000人(不含),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含)至30000萬元(不含)的為中型企業;2)從業人員20人(含)至300人(不含),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含)至3000萬元(不含)的為小型企業;3)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者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該說明引用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但漏掉了“(六)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font>
3.評審專家對中小企業劃型相關政策規定不熟悉。在復核階段,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供國家統計局《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說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下劃一檔”的規定。評審專家未予認可。在調查過程中,專家解釋稱該文件是統計局的文件,不是工信部或財政部文件,不確定是否適用該項目,因此,決定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來認定。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目前政府采購項 目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四部門聯合發布的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且明確規定該文件由工業部、國家統計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判斷標準是相同的,適用于劃分政府采購項目中企業規模。評審專家對中小企業劃型相關政策規定不夠了解,導致復核階段未采納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提出的復核建議。
相關依據:
1.《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3.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案例3:對于投標文件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評審專家未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關鍵字: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澄清、說明
基本案情:某校園核心交換機升級改造項目,招標文件第五章采購需求第一節采購清單一覽表顯示,項目需采購核心交換機(校區1)2臺和核心交換機(校區2)1臺。評標委員會評審過程中發現A供應商投標文件分項報價欄中的“數量/單位”一列填寫2臺,產品數量與招標文件要求的核心交換機(校區2)1臺不一致,認為其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認定投標無效。A供應商投標文件分項報價表顯示,從“數量/單位”對應看是2臺,從單價和小計金額對應看是1臺。因為數量與金額是描述貨物的兩個維度,必須一致,因此可判斷A供應商將“2、核心交換機”數量寫為2應當是明顯的文字和計算錯誤內容。
案例要點:對于投標文件中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要求供應商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應直接認定其投標無效。
相關依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一條規定,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案例4:評審專家符合性審查錯誤
關鍵字:中小企業聲明函/符合性審查
基本案情:某學校教學與教務服務項目,招標文件要求“工作人員進駐院校及技術支持要求:★依據院校實際需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員為院校及教學點提供相關服務。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要求的50名人員應為公司在職人員,不存在兼職或后招,對4家投標供應商出具了“根據該公司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無法達到(工作人員進駐院校及技術支持要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員為院校及教學點提供相關服務)的要求”意見,符合性審查不予通過。某投標供應商認為其對服務人數條款進行了響應和承諾,符合招標文件要求,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不符合國家政策要求,并提出質疑。采購人與代理機構對質疑事項進行了初步審查,認為質疑事項成立,暫停了采購活動,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案例要點:招標文件要求★依據院校實際需求,安排不少于50名人員為院校及教學點提供相關服務,是指履約時滿足這一條件,而不是指投標時供應商的實有人數。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填報的從業人員人數,是上一年度的數據,不代表投標時的從業人員數量或履約時的人數。評審專家應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證明材料,供應商投標文件對該條款予以響應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符合要求。評標委員會以供應商中小企業聲明函填報的人員數量少于50人為由,認為供應商無法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乏法律依據。
相關依據:
1.《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模板、被投訴項目招標文件的《中小企業聲明函》模板均載明: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填報上一年度數據,無上一年度數據的新成立企業可不填報。
2.《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規定,對于供應商依照規定提交各類聲明函、承諾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案例5:評審專家應回避未回避
關鍵字:個人信息更新/回避情形
基本案情:某單位安保服務項目,該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陳某是采購人單位退休人員,退休不滿三年。陳某是該項目的評審專家,不是采購人代表,屬于應當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形,評標委員會組成不合法,評審結論無效,采購人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審。
案例要點:
1.該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陳某工作單位名稱信息發生變更,其未及時登錄專家庫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新,導致專家庫系統無法根據專家工作單位信息與采購人單位信息精準比對進行自動回避。
2.陳某于2022年6月30日在采購人單位退休,2024年9月24日被專家庫隨機抽取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該單位項目評標,評審時退休未滿三年,在到達現場得知是原工作單位采購項目時,未主動提出回避,屬于應當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的情形。
相關依據:
1.《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湘財購〔2023〕36號)第十二條規定:評審專家的入庫個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后五個工作日內登錄中國湖南政府采購網對相關信息進行更新。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稱、執業資格、需要申請回避的情況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同時將證明材料原件送交申報地財政部門審核。
2.《湖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湘財購〔2023〕36號)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身存在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及相關活動。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評審項目的采購人存在下列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四)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評審項目的采購人有勞動關系等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評審的。
相關文章
- 湘潭:20個智能評標艙啟用2025-09-29
- 湘潭黨建領航助力優化政采營商環境2025-07-08
- 株洲:多措并舉賦能營商環境優化2025-06-27
- 常德:扎實推進政采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2025-06-20
- 江華:筑牢政府采購規范管理根基2025-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