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優化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新規
2025年10月22日 09:48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為進一步優化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提升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效率,青海省近日印發《關于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進入省級交易場所開展招投標活動,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根據情況自主選擇交易場地。
《通知》依據《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青政辦〔2023〕87號)等文件要求,對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的進場交易作出具體規定。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應進場交易
根據《通知》,預算金額超過青海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且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入省數據局設立的交易場所開展招投標活動。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需通過政采系統提前預約開評標場地,并嚴格遵守交易場所管理規定,維護評標現場秩序。
非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可自主選擇場地
對于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若采用招標方式,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可選擇在省級交易場所或自有場所開展活動;若采用非招標方式,則應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選擇自有場所的,代理機構需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相關標準,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嚴格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并留存評審過程音像資料,確保評審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跨區域項目可按規定選擇評審場地
《通知》還明確,因特殊情況需在市(州)、區(縣)開展的依法必須招標的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經當地數據局同意后,可在當地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審,并遵守當地管理規定。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或采用非招標方式的項目,可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
此外,《通知》指出,其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社會中介機構,相關限額標準及項目級次適用于省本級。各市(州)、區(縣)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這一政策的實施,將進一步規范青海省政府采購項目交易行為,提升評標工作效率,持續優化公共資源交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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