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優化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
2025年10月28日 11:13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打印】 
10月15日,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數據局發布《優化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的通知》(青財采〔2025〕182號,以下簡稱《通知》),從三個事項進一步優化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提升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效率。
其中,關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進場交易,《通知》要求,預算金額超過青海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且以公開招標方式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進入省數據局設立的交易場所>開展招投標活動,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通過政采系統提前預約開評標場地,并嚴格遵守交易場所管理規定和評標現場秩序。
原文如下: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數據局關于優化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的通知
青財采【2025】182號
省級各部門、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公共資源交易環境,提升政府采購項目評標工作效率,根據《青海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青政辦〔2023〕87號)等文件要求,現就省本級非集中政府采購項目進場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進場交易
預算金額超過青海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且以公開招標方式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進入省數據局設立的交易場所開展招投標活動,各采購人、代理機構應通過政采系統提前預約開評標場地,并嚴格遵守交易場所管理規定和評標現場秩序。
二、非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選擇進場交易
預算金額未達到青海省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采購人、代理機構可以選擇在省級交易場所或自有場所開展招投標活動;采用非招標方式的,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選擇在自有場地開展的,代理機構應當符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的標準要求,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嚴格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開展采購活動并留存相關錄音錄像等評審資料,確保評審活動的公平、公正、公開。
三、跨區域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以按規定選擇評審場地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市(州)、區(縣)開展的依法必須招標的省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經當地數據局同意后,可以在當地交易中心進行開標評審,并遵守當地的管理規定和評標秩序;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或以其他非招標方式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在自有場所組織開標評審。
本通知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涉及的限額標準、項目級次均為省本級,各市(州)、區(縣)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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